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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023-04

规范保障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审环资案件

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依法妥善审理环境资源案件,规范和保障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活动。


8月1日起,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规定,且案件事实涉及复杂专门性问题的,由不少于一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


明确陪审员参审环资案件范围


《规定》共16条,包括具有专门知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具有专门知识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和具有专门知识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合议庭组成,集中管辖和专门法院具有专门知识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具有专门知识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履行等。


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相关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就需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类型作出规定:一是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二是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三是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规定》第一条在此基础上明确,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规定,且案件事实涉及复杂专门性问题的,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关于何为复杂专门性问题,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据具体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规定》第二条明确,具有环境资源领域专门知识,在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从业三年以上的人民陪审员,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也是人民陪审员,不具有身份上的特殊性。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目的在于解决环境资源审判中专门性事实查明的特殊困难,因而必须符合具备环境资源领域专门知识的基本要求。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不宜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的资格设置过高的标准,即只要达到一定程度的专业性即可。”上述负责人表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既可以是“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从业三年以上”的现职人员,也包括符合上述条件的离任、退休等人员。


规定参审环资案件的合议庭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明确了“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据此,《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分别就基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环境资源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作出了规定。


其中,第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案件,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组成不少于一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三人合议庭。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以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组成不少于一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七人合议庭。第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资源案件,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组成不少于一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七人合议庭。


“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制度是环境司法专门化的一项重要制度。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就集中管辖法院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来源作出规定。”最高法环资庭相关负责人说。


《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分别就集中管辖法院、专门法院具有专门知识人民陪审员的来源作出了规定。第九条规定,实行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在集中管辖区域内基层人民法院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第十条规定,专门法院可以在其所在地级市辖区或案件管辖区域内基层人民法院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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